(细则)二〇二〇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次竞价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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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二〇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次竞价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市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竞价交易会采用网上竞价的交易方式销售小麦、进口加麦,大豆原油。卖方为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买方为本次销售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

第三条 此次竞价交易会采用网上竞价的交易方式采购稻谷。买方为燕谷公司,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

第四条 参加竞价销售进口加麦的企业须是具备规定资质要求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即销售进口加麦预报名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资格审核的企业。参加竞价销售进口加麦企业必须承诺所购买的粮食全过程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监管,按照检验检疫相关政策的规定,配合海关的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库粮食的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及监管工作,所使用的运输工具能够符合检验检疫监管要求,采用全封闭运输车辆,且货箱上部带有装粮口;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

第五条 交易会前,单一品种报名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或交易会当日参加竞价交易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1.竞价销售小麦2.61万吨;

2.竞价销售进口加麦1.81万吨;

3.竞价销售大豆原油0.49万吨;

4.竞价采购2020年产粳稻9.77万吨。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第七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已领取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可直接登陆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报名,无需再到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但参加竞价销售进口加麦的企业须在交易会前提供如下材料:

1.报名参加购买进口加麦竞价交易会单位基本情况。

2.承诺书。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

第八条 交易销售小麦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销售进口加麦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交易销售大豆原油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300元/吨;交易采购稻谷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竞价销售小麦、进口加麦、大豆原油每品种最高限量1万吨,竞价采购稻谷最高限量1.5万吨。

自2020年7月13日起,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市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2020年7月13日前,有违约记录的企业,双倍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十二条 参加交易会的企业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二天,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可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三条 竞价采购稻谷质量和产地要求。

1.品种

2020年产粳稻谷(圆粒)。

2.产地

黑龙江省、吉林省。

3.等级和价差

等级应符合国标(gb1350-2009《稻谷》)二等及以上。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价差为40元/吨,最高结算标准为一等,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二等以下拒收。

4.基础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符合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相关质量要求;整精米率≥64.0%;谷外糙米含量≤4.0%。

储存品质指标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

新陈判定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标准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

5.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中黄曲霉毒素b1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其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为10μg/kg。否则拒收。

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镉限量为0.2mg/kg。否则拒收。

稻谷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接收入库,否则拒收。

6.平仓检验

稻谷经逐车检验合格后,过磅检斤入库,各货位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平仓检验。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逐货位按要求进行平仓取样,检验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平仓检验合格的,该货位稻谷转为市储备粮,退回中标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若平仓检验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发运地和运输方式。

运往北京市内的稻谷,须采用铁路运输。同一标的的稻谷,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黑龙江省或吉林省)发货。

第十五条 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对发运稻谷的质量安全负全责。发运前,中标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黄曲霉毒素b1,铅、镉等含量进行检测,出具《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并加盖具有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供接收单位核验。

(二)提供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向接收单位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的样式,由粮食收购地粮食仓库出具《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

(三)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由收购地的粮食仓库提供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

(四)承担违约责任。中标单位对提供的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和粮食质量负全责。若平仓检验时,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扣除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违约单位须退还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已经支付的购粮款,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市储备粮交易。

(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派出人员在发运地的现场核验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处理好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及时书面函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的共同监督下,由接收单位按gb/t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进行扦样,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中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进行处理,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稻谷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稻谷,若经接收单位或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的,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处理。

(七)竞拍标的限制。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如中标视同违约,中标结果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京粮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京粮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第十六条 对本市接收单位的要求。

(一)核实发运情况并监督发运。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派人赴发运地监督发运,确认稻谷产地、发运地、质量符合要求且具有《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和《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后,中标单位方可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出具的书面实地核实材料(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二)审核发运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稻谷发运到京后,接收单位须对发运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若审核中存在技术疑难的,商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研究解决。

(三)对接收的稻谷进行逐车检。

逐车检验项目为:接收单位须对到站稻谷进行逐车(铁路货车车厢)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黄曲霉毒素b1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方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应督促发运单位做好铅、镉两项食品安全指标的前期把控,做到关口前移。1.认真审核确认中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2.按照每标的来车总数10%的比例,根据每车到站的先后顺序,按照一定的间隔抽取样本(等距抽样),进行铅、镉的含量检测。如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理工作。

(四)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

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中标单位发运的粮食水分或杂质超标,接收单位应拒收;若需要在接收单位做降水或除杂质处理的,接收单位应与中标单位协商一致处理。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稻谷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全责,并与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委托接收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事项。严格执行“四个购买”:(1)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稻谷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2)若平仓检验时,接收稻谷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3)若在储存期间,发现稻谷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4)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稻谷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后一次竞价销售稻谷的底价购买。

(六)严禁超装粮线。

入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入库结束后,应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高度。

(七)做好接卸准备工作。

各接收单位在粮食入库过程中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计量、检验设备要确保在检验合格期内。

库区内无铁路专用线的接收单位,负责将货物从第一卸粮点运送至接收库点。平仓检验合格后,承储单位可按程序向市粮食和储备局申报该部分粮食的运杂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运距50公里以内,补贴0.03元/公斤;运距在50公里至100公里,补贴0.06元/公斤。各承储单位实际发生的运费支出低于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拨付,高于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拨付。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交易时间:2020年11月19日上午9:30

第十八条 交易地点: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九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二十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客户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http://www.bjlsjyzx.com)

第二十一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客户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销售交易

第二十四条 竞价销售采取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出库单位库内汽车车板价或库内专用线站台旁价格(不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五条 竞价销售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高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六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市后,买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二十八条 竞价销售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买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每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三十条 买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买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买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买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三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买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买方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凭燕谷公司开具的(合同执行情况证明)退回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凭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六章  竞价销售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买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燕谷公司在农发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燕谷公司确认全部货款到位后,开具《市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通知卖方承储单位发货。

进口加麦买方需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及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完成相关调运手续,燕谷公司确认货款到账并审核调运手续无误后,开具《市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

进口加麦买方提货前,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提货进度计划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和燕谷公司后,方可提货。

第三十七条   竞价销售实行取货制。买方凭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取货。交货时间:自通知单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清货物。

第三十八条 竞价销售粮油质量以样品为准,买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在缴足全额货款后(出库前)的三日之内书面申请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所发生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出库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出库时如果发生数量差数,由承储单位按照该样品中标价向中标企业退还货款或以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油补齐给中标单位(进口加麦按照该样品中标价向中标企业退还货款)。。

第三十九条 竞价销售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提货期满后,如因买方原因粮油不能全部运出,自《市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卖方承储单位按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收取费用。超过十个工作日的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签订委托代储协议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第四十一条 出库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散粮灌包费5元/吨(散粮标包灌包费10元/吨);铁路运输装车费3元/吨。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标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协商,运费由买方承担。

第七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四十二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四十三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四十四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四十五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四十六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四十七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四十八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四十九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五十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五十一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五十二条 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八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五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竞价采购卖方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入库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买方承储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五十五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必须要求卖方先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的质量检验报告。

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并送至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质量复检,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六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燕谷公司依据卖方单位与买方承储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及经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审核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卖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出具销售发票。

第五十七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五十八条 竞价采购合同完全履行后,卖方凭燕谷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退回竞价购买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履约保证金。其中:小麦扣除标准为100元/吨,进口加麦扣除标准为150/吨,大豆原油扣除标准300/吨,稻谷扣除标准为150/吨。

第六十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和燕谷公司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其中:小麦扣除标准为100元/吨,进口加麦扣除标准为150/吨,大豆原油扣除标准300/吨,稻谷扣除标准为150/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六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11月19日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二〇二〇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次竞价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购买进口加麦承诺书

附件2  竞价销售进口加麦资格审核通过名单

附件3 报名参加购买进口加麦竞价会单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