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二〇二一年第四次竞价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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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二一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四次竞价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市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竞价交易会采用网上竞价的交易方式采购玉米。买方为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

第三条 交易会前,单一品种报名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或交易会当日参加竞价交易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0年国产黄玉米12.8万吨。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第五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已领取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可直接登陆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无需再到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

第六条 交易采购玉米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竞价采购玉米最高限量1.5万吨。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十条 参加交易会的企业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二天,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可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一条 竞价采购玉米生产年限、质量要求、发运地要求

(一)品种和等级。

1.品种。2020年国产黄玉米。

2.等级及价差。等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玉米(gb1353-2018)二等及以上。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是0.02元/斤,最高结算标准为一等,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二等以下拒收。

3.发运地要求。对于同一标的的玉米,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发货。

(二)基础质量指标。

1.符合gb1353-2018《玉米》、gb/t20570-2015《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其中:霉变粒≤2.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0%;玉米脂肪酸值(koh/干基)≤40.0mg/100g;其余指标符合国家储备及卫生指标要求,且宜存期限须大于3年(含3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拒收。

2.类型一致,不同类型比例不得超过2%。

3.色泽气味正常。色泽气味符合新玉米的特征。籽粒、色泽不一致的,不同粒型、不同色泽籽粒之间的水分差不超过1.0%,可辅以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对色泽气味异常, 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拒收。

(三)食品安全指标。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限量标准。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20μg/kg。不符合要求的拒收。

(四)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玉米质量控制分前期把关(接收单位审核发运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运地核实等工作)、入库逐车检验、平仓检验三个环节。经接收单位逐车检验合格后,过磅检斤入库,各货位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接收单位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平仓检验。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逐货位按要求进行平仓检验取样,检验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平仓检验合格的,该货位玉米转为北京市储备粮,退回中标单位预缴的履约保证金;若平仓检验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入库环节相关要求。                

(一)对中标(供货)单位的工作要求

1.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玉米质量安全负责。发运前,中标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并加盖具有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供接收单位核验。

2.提供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向接收单位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的样式,由粮食收购地粮食仓库出具《玉米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玉米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

4.承担违约责任中标单位应按照发运前提供的,并经接收单位核实的发运地、产地和质量发运玉米。中标单位对提供的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和粮食质量负全责。若平仓检验时,中标单位发运的玉米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扣除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违约单位须退还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已经支付的购粮款,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北京市储备粮交易。

5.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派出人员在发运地的现场核验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处理好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双方可对有异议的结果与发运前封存的样品质量进行比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中标单位应及时书面函告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牵头组织,在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的共同监督下,由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玉米监管和处理工作。

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玉米,若经接收单位或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处理。

7.竞拍标的限制。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如中标视同违约,中标结果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郊区收购转储不受此限制。

(二)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1.核实发运情况并监督发运。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派人赴发运地监督发运,确认玉米产地、发运地、质量符合要求,且具有《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和《玉米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双方共同扦样封存后,中标单位方可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出具的书面核实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2.审核发运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运到京后,接收单位须对发运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玉米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若审核中存在技术疑难的,可与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研究解决。

3.对到库玉米进行逐车检。

逐车检验项目为:接收单位须对到库玉米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三项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应督促发运单位做好三项食品安全指标的前期把关, 做到关口前移。(1)认真审核确认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2)严格做 好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如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理工作。

4.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

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到库粮食水分或杂质超标,接收单位应拒收,若需要在接收单位做降水或除杂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处理。

5.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玉米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并做好入库中疫情防控工作。釆购实施前,与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签订委托接收合同, 履行合同约定事项,严格执行“四个购买”:(1)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玉米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2)若平仓检验时,接收玉米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3)若在储存期间,发现玉米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4)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后一次竞价销售玉米的底价购买。

6.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要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压车现象。如因接卸能力不足导致接卸过程中出现压车,接收单位应给予发运方合理补偿。粮食入仓完成后,要及时平仓,须在平仓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7.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库结束后,应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2021年4月14日上午9:30。

第十四条 交易地点: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五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客户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客户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二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三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二十九条 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竞价采购玉米发运截止日为2021年5月23日,并且所发运玉米质量须符合入库标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买方承储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竞价采购玉米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须按照“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

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并送至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质量复检,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燕谷公司依据卖方单位与买方承储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及经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审核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卖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出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四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三十五条 竞价采购合同完全履行后,卖方凭燕谷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申请退回竞价购买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全部保证金。竞价采购玉米扣除标准为未签订合同数量的全部保证金减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和燕谷公司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玉米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的粮油,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违约,除拒收外,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除按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还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市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须向燕谷公司经营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4月14日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二〇二一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四次竞价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