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二一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五次竞价交易会
公 告
第一号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定于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9:30在本中心举办“二〇二一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五次竞价交易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
1.竞价销售2016年小麦4.49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2.竞价销售2016年小麦1.61万吨(存储地:山东省);
3.竞价销售2016年小麦1.5万吨(存储地:河北省);
4.竞价销售2018年稻谷2.82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5.竞价销售2018年稻谷3.87万吨(存储地:吉林省);
6.竞价销售2017年玉米1.19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7.竞价销售2017年大豆原油0.46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二、交易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取消现场交易,本次竞价交易会采用网上竞价的交易方式。
三、参加竞价交易会须知
参会单位须是本次销售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
交易会前,单一品种报名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或交易会当日参加竞价交易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参会企业竞价交易品种和数量应与报名时意向品种和数量一致,否则按违约处理。
2021年第三次以前(含第三次)粮油竞价交易会成交但还未完成提货的企业将不能参加本次交易会。
(一)已领取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可直接登陆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无需再到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
(三)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1.报名参会单位须预缴保证金。
交易销售小麦、稻谷、玉米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销售大豆原油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300元/吨。每品种交易最高限量1万吨。
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市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一天16:00前必须到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开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2.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成交企业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3.成交企业的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由交易中心依据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油购买合同》执行情况的证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可抵顶粮款。
(四)交易中心确定交易资格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代表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j9九游会老哥论坛的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1年4月20日、21日9:30至16:00。
报名地点:本次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与企业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进行报名。
联系电话:010-63564598 联系人:赵菁菁、姜薇
培训时间:2021年4月20日、21日9:30至16:00,对参加本次交易会的交易代表进行计算机网上竞价交易操作培训。
五、竞价交易会及样品展示时间、地点
疫情防控期间不再进行现场样品展示。所有样品(标的)指标均在网上公布。
竞价交易会时间:2021年4月22日上午9:30。
网上交易竞价的预估时间将在交易会前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竞价交易会地点:疫情防控期间取消现场交易,所有交易均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参加交易会的企业请按时登陆网上(http://www.bjlsjyzx.com)竞价交易系统。竞价交易底价在交易系统中实时公布。
六、其它
(一)交易品种、数量如有变更另见公告。
(二)本公告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