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昌平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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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1年昌平区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昌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承担竞价采购小麦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交易会采用公开计算机网上竞价的交易方式采购。卖方为本次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受买方(北京市昌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入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

交易会前,报名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或交易会当日参加竞价交易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1年河北、河南、山东产硬质白小麦4876吨。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第四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参会单位须是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并且已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

交易会前,单一品种报名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或交易会当日参加竞价交易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参会企业竞价交易品种和数量应与报名时意向品种和数量一致,否则按违约处理。

报名期间,交易品种和数量可在报名截止前更改。参会企业预缴保证金应与所报品种和数量相符。

(一)已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且已取得密钥,并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无须办理。应查看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钥是否在有效期内,如过期或未年审,请进行年审。

(二)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但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既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又未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并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规定注册办理会员。

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四)以上企业单位应遵守北京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交易公告、交易细则,遵守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

第五条 竞价采购小麦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时,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京市昌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 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二天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竞价采购小麦质量及相关要求

一、竞价采购小麦质量及发运地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种。2021年河北、河南、山东产硬质白小麦。

2.等级。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容重小于770g/l拒收,不完善粒大于6.0%拒收,二等(不含二等)以下拒收。不执行加等加价。

竞价采购中每个标的小麦须为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

3.基础质量指标。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含量≤12.5%,杂质≤1.0%,不完善粒≤6.0%。符合gb/t20571-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宜存”标准要求。

接收入库的小麦应为2021产新小麦,具有新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拒收。

接收入库小麦的一致性与发运前接收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扦样封存小麦样品的一致性绝对差值应≤8%。此项目作为竞价采购入库过程中出现质量争议时的补充判定依据。

注:一致性是指小麦籽粒在大小、形状、角质等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检验方法参照《中国好粮油 小麦》ls/t 3109-2017中6.18或《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5-1995中6.2.2 a苯酚染色法执行。以发运前接收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扦样封存的小麦样品作为实物对照样品。

4.食品安全指标。

小麦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5μg/kg,否则拒收。

小麦中铅、镉含量应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中铅≤0.2mg/kg,镉≤0.1mg/kg,否则拒收。

入库小麦质检包括入库前把关(接收单位审核发运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运地核实、样品封存等工作)、入库逐车检验、平仓检验三个环节。经接收单位逐车检验合格后,过磅检斤入库,各货位入库结束且平仓完成后,接收单位向昌平区粮食和储备局申请平仓检验,昌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逐货位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平仓检验合格的,该货位小麦转为区储备粮,办理有关手续;若平仓检验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运地要求

竞价采购中,对于同一标的的小麦,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发货。

二、竞拍标的限制

昌平区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及同一法人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标。

三、竞价交易入库环节相关要求

(一)对中标单位的要求

1.提供原粮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质量安全负责。发运前,中标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以及铅、镉的含量进行检验,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加盖具有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供接收单位核验。

2.提供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向接收单位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的样式,由粮食收购地粮食仓库出具《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小麦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

4.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配合接收单位人员在发运地的现场核验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处理好商务纠纷。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的共同监督下,由接收单位按gb/t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进行扦样,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中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中标单位对提供的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和粮食质量负全责。若平仓检验时,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1)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扣除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违约单位须退还已经支付的购粮款,负责超标粮食处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昌平区区级储备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小麦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小麦,如经接收单位或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中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的,将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处理。

7.采购合同不得分包。中标(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昌平区区级储备小麦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完成合同,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或分割后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供货)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接收单位的要求

1.核实发运情况并监督发运。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粮食品种、产地符合要求,确认具有《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后,中标单位方可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具的书面实地核实材料(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2.审核发运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小麦发运到京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若审核中存在技术疑难的,由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研究解决。

3.对接收的小麦进行逐车检验,按一定比例送检。

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三项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应督促发运单位做好铅、镉食品安全指标的前期把控,做到关口前移。(1)认真审核确认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2)按照每标的来车总数10%的比例,根据每车到库的先后顺序,以一定的间隔抽取样本(等距抽样),进行铅、镉的含量检测。入库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及时上报,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理工作。如接收单位出现单据审核不严、样品送检不及时、抽样比例不足等问题,应对超标粮食处理承担连带责任;若对区储备小麦采购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昌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追究接收单位责任。

4.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接收单位须将每一车小麦的检验报告,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中标单位发运的粮食水分或杂质超标,接收单位应拒收;若中标单位需在接收单位做小麦降水或除杂质处理的,接收单位应与中标单位协商一致,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5.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小麦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并做好入库中疫情防控工作。

6.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要做好接卸准备,与发运方有效衔接,避免出现压车现象。如因接卸能力不足导致接卸过程中出现压车,接收单位应给予发运方合理补偿。

7.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粮食入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昌平区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8.严防新陈互混、以陈顶新。

接收入库的小麦感官判定应符合当年新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特征,严防掺混陈粮。逐车检验中,若出现水分低于11.5%的,须经粮库会商,确认符合质量要求的才可入库。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接收单位应当拒收。

9.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库结束后,应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10.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走账收取好处。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2021年8月3日上午10:00。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客户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既: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易客户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二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三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二十九条 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昌平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竞价采购卖方须在2021年9月20日前完成入库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须按照“第十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卖方交货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且卖方单位开具销售发票无任何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买方收储单位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单位办理拨付货款和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保证金。竞价采购小麦扣除标准为未签订合同数量的全部保证金减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成 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的粮食,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违约,除拒收外,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除按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昌平区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市昌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须向北京市昌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8月3日在交易中心进行的“2021年昌平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1年8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