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1年房山区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委托,承担竞价采购小麦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交易会采用公开计算机网上竞价的交易方式采购。卖方为本次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并且参加竞价采购小麦的企业应严格按照“2021年房山区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会公告第四项”的规定报名参会。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受买方(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入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
交易会前,报名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或交易会当日参加竞价交易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1年河北、河南、山东产硬质白小麦7000吨。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第四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已领取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可直接登陆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无需再到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5.《交易授权委托书》。
6.《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第五条 竞价采购小麦的参会企业,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时,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九条 每次竞价交易会前二天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竞价采购小麦质量及相关要求
一、竞价采购小麦质量及发运地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种。2021年河北、河南、山东产硬质白小麦。
2.等级。等级应符合国标小麦三等及三等以上。容重小于750g/l的拒收,不完善粒大于8%拒收。不执行加等加价。
3.基础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按gb1351-2008《小麦》执行,符合“三等及三等以上”相关指标要求;储存品质指标按gb/t20571-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符合“宜存”标准要求;且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标准时颜色成砖红色,同时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判定新陈标准时颜色成绿色;否则拒收。
4.食品安全指标。
小麦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即: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限量为1000μg/kg, 玉米赤霉烯酮限量为60μg/kg,否则拒收。
小麦中铅、镉的含量须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限量标准,即:铅限量为0.2mg/kg,镉限量为0.1 mg/kg,否则拒收。
5.平仓检验时,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检测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二)发运地要求
竞价采购中,对于同一标的的小麦,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发货。
二、竞拍标的限制
房山区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及同一法人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标。
三、竞价交易入库环节相关要求
(一)对中标单位的要求
1.提供原粮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质量安全负责。发运前,中标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铅、镉含量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并加盖具有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或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供接收单位核验。
2.提供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需向接收单位出具《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的样式)。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小麦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
4.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配合接收单位人员在发运地的现场核验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应配合接收单位处理好商务纠纷。
5.中标单位对提供的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和粮食质量负全责。若平仓检验时,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1)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扣除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违约单位须退还已经支付的购粮款,负责超标粮食处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市储备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小麦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小麦,如经接收单位或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中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的,将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处理。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的共同监督下,由接收单位按gb/t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进行扦样,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由中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二)对接收单位的要求
1.核实发运情况并监督发运。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粮食品种、产地符合要求,确认具有《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后,中标单位方可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具的书面实地核实材料(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2.审核发运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小麦发运到京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拒收。若审核中存在技术疑难的,由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研究解决。
3.对接收的小麦进行逐车检验,按一定比例送检。
逐车检验项目为:基础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两项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方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应做好铅、镉的食品安全指标把控。除认真审核确认中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外,还须按照每标的来车数10%的比例,分批次将样品送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做铅、镉的含量检测。如发现铅、镉超标情况,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做好超标粮食处理工作。如接收单位出现单据审核不严、样品送检不及时、抽样比例不足等问题,应对超标粮食处理承担连带责任;若对区储备小麦采购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将追究接收单位责任。
4.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接收单位须将每一车小麦的检验报告,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中标单位发运的粮食水份或杂质超标,接收单位应拒收;若中标单位需在接收单位做小麦降水或除杂质处理的,接收单位应与中标单位协商一致,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5.严格落实相关责任。接收单位须严格履行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入库接收职责,对接收粮食的质量、数量,以及接收入库过程中的作业安全负责。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2021年7月29日下午2:00。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属指派的、限两名)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五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现场严禁吸烟、酗酒、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二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三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竞价单位最高成交量以《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二十九条 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签订《房山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竞价采购卖方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入库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须按照“第十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买方委托的接收单位须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卖方交货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且卖方单位开具销售发票无任何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买方收储单位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单位办理拨付货款和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卖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保证金。竞价采购小麦扣除标准为未签订合同数量的全部保证金减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成 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竞价采购卖方发运的粮食,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违约,除拒收外,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除按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房山区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须向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7月29日在交易中心进行的“2021年房山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1年7月29日